(杭电研[2012]3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位申请资格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获得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学术上已经取得一定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其中国内期刊级别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出版社名录》规定为准:
(一)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一级学术期刊、或被重要索引(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二)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一级学术期刊、或被重要索引(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取得排名列前三的部省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1项及以上,或个人所得单项基准业绩点大于等于0.6(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科研业绩点核算办法)的论著、知识产权等成果1项及以上。
(三)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领域顶级学术期刊、被重要索引(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论文的基准业绩点5.0及以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科研业绩点核算办法),或论文一年内被sci刊物论文他引10次及以上。
第二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研究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代行其职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学分、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等成果取得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进行审议,举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三条 学位证书颁发
一、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公示后无异议,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对有舞弊行为或其他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提出质疑,进行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认真对待,有权做出是否复议或撤销已公布决定的决议。
第四条 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境外的卓越学者、科学家或者著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及其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2010]14号)执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